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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指控別人,是控方要舉證,不是被告要舉證。
過去白色恐怖,三更半夜胡亂抓人,被控最多的罪名叫匪諜罪涉嫌判亂,也就是『思想有問題』。
要抓人不用證據,你的朋友因思想有問題被抓,你常去他家,你一定也有問題。
然後就起訴,草率直接定罪。
國務機要費重點只有一個:錢有沒有回流到陳水扁家人的口袋,如此而已。
檢察官如果認為有,就必須舉證。例如陳家的戶頭莫名其妙多一筆錢出來。如果檢察官舉證不出來就是不能構成起訴的要件。
發票是拿來報帳用的,也就是:
消費(如吳淑珍)--->發票--->會計單位---->$$---->X君
Step1--------->Step2------->Step3-------Step4-----Step5
如果X君是機密外交的線民,不是陳家的人,那根本沒什麼問題。如果錢回流了,那X君=吳淑珍等人。
重點來了,檢察官憑什麼認為這個X君是吳淑珍或陳致中等人?
因為他看準了,總統不能也絕不可以告訴他X是誰。
所以他就來個『自由心證』,你不跟我說,我就一口咬定X君是你家的人。
陳總統的苦楚和痛處就是他不能出賣X君的真實身分。
這兩天就有一位被偵訊的證人氣炸了,因為他就是機密外交的經費轉手者,結果名字被寫在起訴書上曝光了。
請問他下游的接頭以後還敢見他嗎?幾年來的辛苦佈局毀掉了。前面的錢都白花了。
我看到電視一堆名嘴一直在扯吳淑珍買了什麼,那與案情何干?看!
吳淑珍拿鑽戒的發票,只能證明吳淑珍有這項消費。請再看我上面那個圖,那只有證明1=2。
但重點是你推不到第5步驟,更不用講X=吳淑珍。
那一些白癡一定會說,你(被告)需自己證明X不是吳淑珍。這個問題就回到本文一開始的命題,要被指控的人自己提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無罪,根本是連基本人權都不懂。
例如,我們要抓學生作弊,通常必須把他夾帶小抄揪出來。且當場逮到才算數。
我們不可以什麼都沒有就說人家作弊,還回過頭要人家證明自己沒作弊。(請問這倒楣鬼要怎麼證明?)
那些節目還在討論鑽石的去向,請再看上面的流程圖,請問和哪個步驟有關?我鑽戒要送給誰是我的事,我如果要把它丟掉,也可以。和案情無關的事有權一概不回應。知道嗎?白痴!
再講白一點,有人貪污會笨到留自己的發票來給別人當證據嗎?有點邏輯好嗎?
至於機密外交這檔事乃全世界都有。如果你不相信,我只能說你對政治懂太少。甚至你對台灣的國家處境和國際政治完全外行。
我會罵你政治天真,不會罵你邏輯白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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