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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教過的學生大部分頭腦都很清楚,我如果去年拿1000元給你出差,必要時去請個客戶吃飯(這就是特別費,有特別指定的用途),假如你用了兩百剩下的要不要還?如果今年被我逮到你沒還,才臨時去補買800元的東西要送客戶,這樣不算侵占嗎? 當全台灣的人都是笨蛋嗎?大家就自己看吧!這種審判結果不必多說什麼,有法條不用還去引用宋朝的一個名詞『公屎錢』,去你老木哩!連寫一篇評論都不值得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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